高速拖车趁难打劫 天价背后谁在垄断(1

  如果在高速遇到车辆事故无法行驶时,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是肯定需要请求救援,但救援的费用怎么收?至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很多作为事故的受害者,本以为在这种情况下,有救援帮忙处理现场,是十分欣慰和感激的,但没想到事后却来了个“天价拖车费”,这是在救援还是在趁火打劫,这“天价”的背后又是什样的垄断。

  2010年9月3日,北京市的许女士独自一人驾车出城办事,行至京承高速48公里处,意外发生,由于躲避大车,驾车人许女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许女士从前部侧窗爬出去了,当时手部肘部都受伤。看着自己的车翻到在路边,孤立无援的许女士是又紧张又害怕,突如其来的事故让许女士一时说不出话来。还好此次事故并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看着面目全非的车倒在一边,她不知道怎么才能把车送到修理厂。

  或许是路过的好心司机帮助报了警,交警很快赶到了现场,见许女士受了伤,赶紧拨打了120。120车过来以后,交警说车必须要拖走,有交警帮助处理事故现场,许女士十分感激,于是放心地跟随120急救车去了医院。随后许女士得到通知,她的车已被拖走,现在停放在怀柔区的一家名为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的停车场。

  许女士修理好车辆,于是接着又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他们会派拖车到救援公司的停车场,第二天上午,许女士跟随保险公司的拖车前往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取车。拿钥匙之前,工作人员要求许女士首先要交拖车费,许女士赶紧点头表示同意。

  许女士觉得,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比较严重,救援公司帮忙处理现场,所以收取一些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没有想到,等她接过收费单再一看,顿时吓了一跳,收费单上写着,5320元!这会不会是弄错了呢?

  许女士仔细往下看,账单上这样显示,拖车公里数是41公里,拖车费2140元,吊车费3140元,再加上停车费40元,三项合计5320元。工作人员解释说,费用绝对没有算错,许女士的车辆发生侧翻后,需用两台车辆前往救援,一个是吊车,另一个是拖车。费用标准是公司自己制定的,吊车费是:出车一次1500元,每公里加收40元;拖车费是:每次收费500元,每公里加收40元。几项费用合计5320元,绝对没有算错。

  工作人员还表示,他是按照公司的定价来收费,如果不交够钱的话,你的车动不了啊,你的车不让从这拖走,然后如果你不拖走的话,他还给你计停车费。看来不管怎样?这次是被宰定了,为了尽快把车送到修理厂,无奈之下,许女士只好先交钱提车。

  一拖二清障车厂家事故发生谁也不想,况且人家已经受伤了,在痛苦难过的时候,你再中途去要这么高的费用,真的是趁火打劫“十二五”我国卡车专用化率将70%,而且会让人认为是善意的打劫。

  随后,保险公司的拖车拉着许女士的车开向了修理厂,到了修理厂,许女士一看拖车的里程表,80公里,她的心顿时提到了嗓子眼上次拖车41公里收费5000多元,这次拖车80公里,还不得收费一万多啊?

  随后,司机说出了这次拖车的价格,许女士一听,又吓了一跳,80公里这么远的距离,收费是800元钱。第一次拖车41公里,收费5000多元,第二次拖车80公里,收费是800元,里程多出了一倍,可收费却只有怀柔救援公司的六分之一,许女士感到事情很不正常,两次收费标准的差距怎么这么大呢?

  就此事许女士马上询问怀柔区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你们公司的收费为什么会这么贵?对方却说:“这个收费标准是根据企业各个情况自己制定的”,这是许女士就更加迷惑了,在事故现场影响交通需要拖车,这无可厚非,但交警为什么不提醒事主让保险公司过来拖,偏偏就找了这么一个费用由自己定的无良救援公司?

  这位交警解释更让人觉得可笑:“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是怀柔交管部门指定的唯一的汽车救援公司,所以交警才选择了这家公司来拖车,至于怎么收费,交警无法干涉。”这就好比一个只负责带你去抢劫的地点,至于你怎么抢或是抢多少,他就不管了,况且这样的一家公司它有什么资质能成为交管部门指定的唯一汽车救援公司?难道就凭它贵?这样双方都能沾点好处。

  “天价拖车费”为何大行其道

  “天价拖车费”本该有人管。在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照此通知,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至少在两个方面违规:一是指定救援公司,侵犯了事故车主的选择权;二是没有制定统一、合理的救援收费标准,而是由救援公司自行定价。当然,“天价拖车费”在各地频繁出现,说明违规的不仅仅是怀柔区相关部门,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的通知在很多地方成了“耳旁风”。

  “天价拖车费”的形成机制是什么?许女士的遭遇给出了明确答案:一方面,交管部门指定救援公司,对交通事故救援形成垄断性经营;另一方面,救援费用由救援公司自行定价,政府不加干预。傻瓜都会知道,垄断经营+自行定价必然导致“天价”。相关政府部门当然也明白这个道理,但他们放任“天价”存在甚至故意制造“天价”,个中缘由无非在于“利益”二字。

  虽然救援公司名义上一般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但能够被政府部门指定为唯一一家救援公司,凭什么?凭关系、凭门路,最终还是凭好处费,甚至凭利益分成。我们很难想象,某家救援公司与交管部门没有任何利益瓜葛,却能够被指定为唯一一家救援公司,更难以相信“天价拖车费”这样的巨大好处能够被救援公司独占。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胡先生透露。他说,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但问题是交通管理部门跟法律打擦边球,他们自己不派车去救援,而是打电话呼叫救援公司的拖车。”对此也显得无可奈何。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是由于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劳务具有义务性质,显然不应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在清障施救服务转向社会化后,由具有独立法人的专业经营公司承揽,收取费用自然名正言顺。而由于监管的漏洞,以及存在一些管理部门滥用权力的现象,使得公路管理部门自身也成为拖车高收费利益链条的一环。

  其实,何止在高速公路上存在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在各地国道、省道的施救和暂扣车辆的停车上,同样存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说白了,就是在施救等问题上,存在行政垄断的问题,存在权力与企业进行勾结的问题,交警指定某个或某些企业进行施救,企业居于垄断地位,造成漫天要价的问题。

  去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给我们带来希望。该法的第五章就是关于限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显然,像交警部门指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的行为就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借助《反垄断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关于交通事故的施救、车辆停放等问题上,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得由交警部门任意指定个别的施救单位。

  此外,在反对诸如施救等问题存在的行政垄断上,要让公民和司法机关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对于施救费漫天要价的问题,对于交警指定一家或者几家企业从事施救作业的问题,任何被施救者以及从事施救的企业都应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撤销交警的指定行为。

  作为事故受害者,许女士胳膊上的伤口已经痊愈,可是作为一名消费者,她内心的伤口仍在滴血。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车主本就是灾难,而“天价拖车费”无异于趁难打劫,发灾难财,往车主的伤口上撒盐。说“天价拖车费”的制造者是交通事故的“寄生虫”毫不过分,而寄生于交通事故的,显然不仅仅是救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