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一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不得超过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清障车价格第四十三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避免通过特长高速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长高速公路隧道的管理者。特长高速公路隧道的管理者应当对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八条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息,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过往车辆在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重大事故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的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隧道的,及时封闭隧道,并相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将信息告知过往车辆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把握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新机遇,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